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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C-HB-FX-JZ-2021-00*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人(全称): 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中节能风力发电四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施工和质保等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后共同起草和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和履行。 一、分包工程概况 1、分包工程名称: 中节能广元剑阁天台山二期100MW风电场项目(西场区)场内道路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 2、分包工程地点: 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 3、分包工程内容: 中节能广元剑阁天台山二期100MW风电场工程设计安装34台风单机容量3000kW风力发电机组,风电场总装容量100MW。其中新建道路的土石方开挖、回填、碾压9.5公里、改扩建道路的土石方开挖、回填、碾压6.8公里。 4、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承包内容为中节能广元剑阁天台山二期100MW风电场项目(西场区)场内道路项目施工图纸(包含相关相关深化设计、方案、变更洽商及图纸会审等)中全部的土石方工程,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规定的的所有工作内容和工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清表及场地平整、挖方、填方、弃方、清淤、碾压、伐树、树枝树根清理、垃圾清理外运、电线迁改、光缆通讯线迁改、限宽限高障碍物拆除等。甲乙双方依据结构设计图,根据地形、土质情况,结合基坑深度及基坑开挖规范科学化,精心制定道路开挖尺寸和放坡尺寸,书面和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交底;b、按照土方平衡需要、现场堆放条件及回填土的使用情况指定土石方外运弃土或是现场短驳留存;c、乙方应完全按照甲方指令、交底资料和要求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含机械挖土石方、装车、自卸车外运(外运至政府规定的渣土卸场)、弃土场地平整、便道维修、建筑物边坡修整、路面清洁、交通城管协调、地下障碍物处理等工作,并严格确保整个作业的安全。(其中政府规定的渣土卸场由乙方负责协调和解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I)以上内容完成定额规定的所有工作和工序,所有材料均应符合工程技术规程的物理性能,并在施工中严格按施工规范中的规定及产品施工要求进行操作,包括为满足设计、验收规范规定施工所需的一切工序。 (II)以上均需满足现场扬尘、安全、文明施工及绿色环保等要求,满足完成定额规定的所有工作和工序,所有材料均应符合工程技术规程的物理性能,并在施工中严格按施工规范中的规定及产品施工要求进行操作,包括为满足设计、验收规范规定施工所需的一切工序。 5、分包性质: 包工包料施工 6、分包方式: 专业分包 二、分包合同价款 1、双方同意采用 A 方式:A、固定单价分包;B、总价包死;C、可调价格;D、其他: / 。 2.暂定合同总价:(小写) 元(大写: 元)。本合同所涉单价(如总价包死合同,则为总价)均含增值税税金,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9 %,所涉应税行为计税方法为 (注:填“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税款暂定总额: 元。 3、质量保证金: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3%。此款随分包人进度款按3%的费率由承包人提取,本合同工程全部完成验收达到合同要求,质保期满,且本工程发包人(业主)返还给承包人后十五天内,在扣除承包人在质保期内组织修复合同工程的费用后支付。 4、本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如总价包死合同,则包含在总价中),按照合同暂定价的 计取,总额 元。此费用随甲方支付进度款时已一并支付。 三、工期 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300 天。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2、分包人必须满足发包人(业主)工期调整要求,总工期及阶段工期计划安排必须服从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做出的调整。 四、工程质量标准 分包人必须按照工程施工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国家及建设部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五、工程计量 1、双方应就分包工程进行单独计量,分包人应按本协议要求就实际施工工程按时上报计量资料,承包人依法进行计量。 2、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计量数量,不得虚报,若所报工程量超过发包人给承包人计量的数量,超过部分无效,且分包人应按虚报数量价值的10%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3、无论何种情况下,分包人均不得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业主)之间计量资料向承包人主张权利。 4.本工程的工程量计量规则为:根据设计图纸、本协议分包报价清单及竣工验收工程量计算专业分包的工程量。 六、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6、分包人的报价书;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九、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在分包人正确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下,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一、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分包人资质证书、分包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分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或纳税人资格认定等证书,并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 十二、所有通知、票据或声明均以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等方式送达至本合同尾部所确定的对方的通讯地址,即为有效充分送达。因被送达人提供通讯地址不准、变更等事由,造成无法送达,仍视为送达,因此所致后果由被送达人承担。 十三、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和补充协议。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8.6 分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承包人作出的承诺,签收文件,发出请求和通知,视为分包人的行为。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分包人因拒不撤离现场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 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应扣除违约金和损失)。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 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承担延期赔偿责任。 14、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或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清单价执行。 19.2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拒绝该项调整。 19.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5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逾期责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15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5、质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6.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在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在15天内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被拒绝。 27.4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争议 28.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保险 30.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担保 31.1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分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按照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3.3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 / 年 / 月 / 日,以实际为准;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 / 年 / 月 / 日。 4、图纸 4.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 年 / 月 / 日,以实际为准;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1份 。 4.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 / 4.3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 4.4 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项目执行负责人 姓名: 李向钊 ,职务 项目执行负责人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联系方式: 15931003299 授权范围: 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负责人,项目经理签署的与本工程有关的通知、指示文件均有效代表承包人,但无权代表承包人变更、放弃合同权利,承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义务、责任。。 8、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项目经理证编号: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授权范围:负责本分包工程的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约、施工管理、工程结算及保修事宜。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 / 年 /月 /日,以实际为准;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 / 年 / 月 / 日,以实际为准。 (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 / (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2)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 (3)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 年 / 月 / 日,以实际为准。 (4)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 年 / 月 / 日;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 年 / 月 / 日,以实际为准。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前,分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1、分包人必须具有下列证书,并将复印件交由承包人存档备案: a、营业执照;b、资质等级证书;c、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书;d、安全生产许可证;e、承包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2、分包人必须保证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能按照承包人的要求随时更换、调换,满足合同履约需要。 3、分包人必须以成建制的施工队伍进入施工现场,配备各种必需的、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并具备相应的资格证和上岗证。特殊工种必须具有劳动主管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上岗证,并将上岗证复印件交由承包人存档备案。如果承包人检查发现分包人人员无证上岗或伪造证件,将按承包人下发的奖惩办法给予处罚,并由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的损失和费用。 4、分包人进场前应进行体检,并提交体检报告,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及住建委的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必须做好进场施工安全教育等培训的记录并且每天班前有针对性安全教育,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现场消防、保卫及安全卫生管理等有关规定。 5、分包人必须对与本分包工程施工有关系、关联的工作面、已完的工序和工作,按照施工图纸、相关规范、规定进行验收,如有问题,应在正式进场施工2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否则视为分包人已经予以查验、验收,不存在任何问题。进场施工后再发现、提出,由分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6、对于承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等,分包人应认真检查、调试,确认能正常使用后在交接单上签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机械,并负责机械、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 7、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本工程已有的施工用水、用电接入点,由分包人自费接用。 8、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保护自己的、承包人和/或其他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性工程,并承担分包人或其雇员、劳务人员对承包人和/或其他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性工程的损害责任和修复义务。从工程开工日起直到移交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以及有关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的照管负有完全责任。 9、分包人负责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和承包人要求编制工程竣工资料、施工方案、隐蔽资料、检验实验资料等资料,费用自理。分包工程竣工后,应无偿向承包人移交竣工资料,否则不予办理结算。 10、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保证不得侵犯承包人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等,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如因分包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承包人被侵权索赔的,则分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败诉后对第三方的赔偿等,并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成因侵权终止等原因带来的全部损失和费用。 11、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2、分包人相关人员应遵纪守法,如发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弄虚作假、向承包人相关人员行贿、赠送礼品等行为,未付分包人的工程款承包人不再支付,同时还要按已付工程款总额的20%赔偿承包人损失。 13、分包人享有对承包人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不得转移第三人。 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因发包人、承包人原因致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2)因分包人原因致工期延误,工期不顺延,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26.2(3)款约定支付违约金。(3)因分包人违约引起工期延误,且不能满足竣工时间要求,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的违约金、罚款及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1)、分包人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标准以及国家和行业部门现行有效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 100 %。若达不到上述标准,分包人承担返工返修的费用,工期不得顺延。经返工返修后仍达不到以上标准,承包人将按照26.2条约定执行,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及违约责任(包括建设单位处罚承包人的,因延期竣工所造成的给第三方的违约金)概由分包人承担。2)、本工程,分包人必须建立工程质量控制自检体系,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每一道工序的施工,须经承包人质检工程师、现场主管工程师检验复验合格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虽承包人检验合格后,但仍不改变和免除分包人对整个合同工程质量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3)、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其时间从本工程发包人(业主)对本工程签发的交工证明注明的竣工日期算起。4)分包人对施工工程安全负责,由于管理不善或职工的过失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人身、机械设备的事故、材料损失等均由分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不承担责任,也不支付任何费用。施工期间,分包人应采取必要的防护和安全措施以保护工程周围居民和建筑物的安全,并承担所需费用,若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分包人负责补偿。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9.2 本合同价款采用 1 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单价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项单价即为本工程合同单价,单价实行一次性包死,合同单价固定不变,不因施工现场条件、市场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原料、材料、劳务、能源等市场价格)的波动、政策性因素调整、其它直接费及间接费等原因引致的价格波动、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而调整,本合同单价视为已包括上述风险,该单价还包含为实施和完成项目工程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临时工程、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的有关责任、义务。 分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全部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工程所在地现场情况、交通道路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投标报价中已充分考虑了为完成本工程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包装运输、二次搬运、施工技术、成品保护、试验、检验、调试、验收、材料封样、分包工程管理费、利润、保险以及专家论证(如果有)等费用的因素,疫情期间分包人自行采购口罩和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并要求工人施工现场配戴口罩,工人宿舍定时用消毒液进行消毒;以及为完成本工程节假日延长工时的费用、夜间施工应计发的加班工资、各种交通费用、各种补贴、津贴和自备劳保用品用具、设备人员进出场费、维护费、环保、人工代水平和垂直运输机械、民扰和扰民费、赶工措施费、技术措施费、安全措施费、工程水电费、自行解决就餐增加费、临设费等等为完成本工程需要发生的直接的、间接的和可预见的、不可预见的一切费用,如有错漏,概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 / (2)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固定总价中已包含本分包工程全部工程施工、质保当中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清运费、水电费、设备费、管理费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上述合同价款唯一可以变动的因素仅指因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所造成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并经过甲方书面确认的部分。其余任何原因和因素(除承包人调减项目内容)等,均不调整合同价款。 (3)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 (4)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 / 19.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分包人提供税率为 9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人因完成工程所得价款之税金由分包人负担。因分包人开具发票承包人无法抵扣的,分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增值税税率以实际履行时国家规定的相应税率为准。 承包人增值税发票信息承包人名称: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税号:911100001000009805,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92号院2号楼,电话:010-82408536,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账号:8894080001462,以上信息仅供分包人开具发票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开票信息。 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总承包项目名称为:中节能广元剑阁天台山二期100MW风电场项目(西场区)场内道路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 工程地点:四川剑阁 20、工程量确认 20.1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0.2 工程量计量:按协议书第五条约定执行。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本工程无预付款。 扣回时间和比例: 本条不适用。 21.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 (1)按月支付/按节点支付,本工程进度款支付前提为建设单位支付承包人当期工程款到账后的****日内。工程进度款支付,按承包人计量确认的计量款的80%并在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其他应扣款项及罚款后予以支付。 (2)在分包人按照本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文件、设计图纸、要求正确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下,且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后,承包人支付分包人工程进度款。 (3)因发包人未能及时向承包人付款,则承包人对分包人的付款相应顺延,且承包人对分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和利息。 (4)工程进度款支付至80%时停止支付,并在承包人与发包人办理完毕结算并经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后,承包人再行支付分包人剩余工程价款(扣留质保金并扣除其他应扣款)。 21.3 承包人付款前,分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承包人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和收据。否则,承包人不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和利息。 21.4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或民工工资专户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或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方式支付,付款凭证以银行转账单据、银行汇款单为准,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行业发票不作为甲方已付或应付工程款的凭证。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 **年 ** 月 ** 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 *** 份。 分包人负责按照国家、省、市、区的要求编制不少于****套竣工资料,费用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单独计算;分包人负责编制工程技术资料、施工资料、验收资料、竣工资料、竣工图,并办理本工程涉及的检测、检验、实验、试验,费用均含在分包人报价中,结算时不做任何增加。竣工结算时上述相关文件手续等需保证正确、齐全,否则不予办理结算事宜。 竣工结算和移交 24.1分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的期限: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于28日内向承包人报送结算书一式6份,分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预结算书必须包含完整的有效资料,分包人无理由逾期报送,如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承包人报送结算资料,视为分包人放弃结算,结算按照承包人意见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 (2)承包人完成审核期限: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报送的结算资料后,以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审核确认的最终结算价格为依据在9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承包人审定并加盖甲方华北建设分公司公章后方可作为双方最终确认结算书。 (3)承包人确认完工结算报告后,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及其他应扣款项及罚款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分包人的期限:在发包人已就该部分施工内容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支付至结算价的 97 %,承包人支付情况视建设单位支付情况而定,若建设单位付款延期,则承包人付款相应延期,且不计算利息及违约金。。 24.2工程移交前分包人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完成对成品、半成品、已完工序的保护工作。因分包人原因对成品、半成品和已完工序造成损害的,分包人承担修复、更换责任,对相关工期造成影响的,分包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失;非分包人原因对成品、半成品和已完工序造成损害的,则分包人能抓到责任人并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修复、更换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否则分包人必须无条件及时修复、更换被损害的部分。如分包人不进行修复、更换,承包人有权将其另行分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并且承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无 26.2 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的,分包人应立即改正,并支付承包人违约金 1 万元,若拒不改正的,承包人终止本合同,并将分包人清退出场。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的,除分包人应支付承包人违约金 1 万元外,承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将分包人清退出场。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分包人责任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分包人应按合同价的日万分之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限额为工程总价的10%,并承担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的违约金、罚款及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凡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分包人应在承包人和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或补救,返工或补救措施必须报承包人批准,返工后仍达不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或分包人无力进行修复,承包人可自行或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由分包人承担质量责任和经济损失责任,且不予计量。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或补救工期不顺延,如出现逾期竣工按本条第三款执行。 (5)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A、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分包人施工情况不能满足发包人(业主)、监理和承包人要求,或分包人连续两个月完不成施工计划,无法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或承包人认为分包人投入不足,无力承担此项工程或分包人拒不服从承包人领导,承包人有权对分包工程进行分割或终止本合同,并没收分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分包人并应支付其他单位进、退场的调遣费用。 B、分包人必须根据承包人或发包人的要求保证足够的机械设备完成工程施工。若分包人不能满足发包人(业主)的设备要求而进行处罚,该处罚全部由分包人承担。 C、发票不合格责任: ①如分包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承包人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若分包人提供虚假发票,则承包人按票面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发生上述情形的,分包人应立即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且承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分包人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为止。承包人拒收、退回该发票或依据本条暂停支付工程款的,不视为承包人违约,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②如分包人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成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因计税方法发生变化,或相关政策文件发生变动的,导致承包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在任何将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③承包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抵扣联的,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④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均为含税金额,在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前,分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率或征收率,向承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8、争议 28.1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 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承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30、保险 30.1 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无。 30.2 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分包人应为其工程机械、人员投保财产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分包人投保后应当向甲方项目部备案。 31、担保 31.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 / ; 担保额度 / 31.2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 / ; 担保额度 / 31.3 合同履约保证金 (1)分包人施工时,承包人有权预留工程进度款的20%作为分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分包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包人将对分包人进行处罚或没收履约保证金: A、由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拖延工期10天以上,或拖延工期造成影响承包人评比名次的; B、因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返工后仍不合格的,或造成发包人(业主)或驻地监理给予通报批评的; C、分包人无力履行或擅自终止合同,或将本合同工程再行分包、转包或转让的。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3 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合同签订后7日内分包人需按照相关规范规定、工程设计和承包人的要求将本合同约定由分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进行封样,同时提交封样品的经销商资质、生产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报承包人进行审核,封样上必须有规格、型号、厂家名称、生产日期等明显标识和字样,承包人审核通过后分包人材料、设备方可进场。封样品的提供是分包人应尽义务,费用已包含在分包人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费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封样品交由分包人自行处置。 (2)分包人承诺按照现场封样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如发现不一致,承包人有权撤销对该材料的批准,并按承包人的要求重新进行采购,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3)所有工程材料必须持有质量合格证明,并须经抽检合格和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使用。 37、合同份数 37.2 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 陆 份,其中,承包人 肆 份,分包人 贰 份。 38、补充条款: 38.1计量的工程必须是监理工程师签认后的合格工程,有缺陷的工程暂不予计量,待 整修合格后计量。施工操作损耗及其他任何损耗均不计量,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38.2分包人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担一切债权债务。分包人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8.3 分包人要保证工程款专款专用。 38.4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或未配合承包人报送全套工程竣工资料、办理竣工结算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未改正,承包人有权不与分包人结算工程价款,且承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8.5最终结算应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未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公章的任何结算均为无效,甲方在最终结算书中应经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华北建设分公司公章后方为甲方认可,否则甲方不予认可,最终结算书无效。 38.6承包人委派质检工程师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进行监控,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的操作,有权要求分包人停工整顿。 38.7 因分包人技术、设备、管理人员、施工队伍与任务不匹配或现场组织指挥不力,造成工程进度迟缓、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严重违章操作,违法乱纪等,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限期分包人清退出场,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费用及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及其人员、设备拒不退场的,应按照每天 1000 元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此造成承包人被罚款、工期延误等其他损失的,分包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承包人有权扣留分包人设备。 38.8分包人负责自己生活区和施工管区的场地平整、水、电、临时道路的修建、使用与维护管理,费用由分包人自理。修建地点、标准须报承包人批准。工程完工前,分包人应按当地政府的要求进行整平、复耕等,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8.9 分包人应严格实行施工队伍和施工工地标准化管理,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材料堆码和机械停放整齐,标识标牌规范明确,废料、垃圾和不需要的临时设施从现场及时清除,做到工完场清。在发包人(业主)或承包人组织工地检查或评比时,分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指挥。 38.10分包人服从承包人指挥,听从调迁,尊重并接受承包人的监督、对检查不合格的工程按要求无偿返工或返修。 38.1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或设计规范表明的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数量应为分包人现场完成的经监理工程师签认认可并由承包人计量支付的数量。 38.12分包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授权其技术、物资、设备、财务等有关人员与承包人发生的业务关系、业务往来,分包人必须认可。 38.13分包人保证在工程施工中合法雇佣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交纳国家规定保险,按时支付工资,不得借口雇佣农民工等形式向承包人索要工程款。若发生民工索要工资等事项,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分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支付工资。 38.14分包人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应做到已充分了解施工现场特征、交通条件、下层土壤和水位、现场已有入口等地表以及现场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已正确判断承包人提供的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索赔。 由于分包人的责任造成发包人(业主)对承包人的索赔,应由分包人承担。由于分包人责任使承包人遭受的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索赔、诉讼而导致承包人遭到的损失,应由分包人承担 。 38.15承包人对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等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分包人有责任避免承包人承担由于分包人或其代理人、工人等的任何疏忽造成的损失、索赔和诉讼。 38.16对于发包人发送至承包人的所有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分包人亦承担有关责任。 38.17分包人自行负责员工的人身安全并承担责任。分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及本协议的义务造成的质量事故、工期延误、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损失,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承包人因此招致的全部损失。 38.18承包人对分包人的中期结算,对任何一期结算中的重复、遗漏或错误,承包人可以通过之后的中期结算或最终结算对以前结算数据进行修正和更改。 38.19若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款,分包人应同时向承包人提供相应金额的银行担保函。 38.20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单价不因施工图或工程变更而调整。 38.21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控、保证体系,配备必要的测量、试验设备及质检仪器。分包人必须配有专业技术工程师,并报承包人备案。该专业工程师如不符合发包人(业主)、监理及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更换。施工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如更换需经承包人批准,如果自行更换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名罚伍仟元,专业技术人员每更换一名罚叁千元。 38.22在施工过程中,如发包人(业主)要求提前竣工,分包人接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应遵照执行。 38.23 由分包人配合承包人与发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结算的核对工作。 38.24合同附件: (1)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2)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议; (3)治安、消防、卫生防疫及交通安全协议 (4)质量保修书; (5)分包人营业执照(经年检)、资质证书、分包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分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书及项目经理的法人授权书; (6)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附件1: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度,我企业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承诺如下:本公司在该项目的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按规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 一、严格按照《建筑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做到: (1)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按规定与录用的每位农民工签订《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2)在收到承包人拨付的每期工程款后的5日内,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其本人签收。农民工工资绝不发放到“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二、认真履行企业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到: (1)对本单位在该工程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的支付责任,对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对本单位项目部在该项目拖欠工资且拒不支付的,由我单位先行垫付; (2)坚持诚信原则,不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开具虚假清欠证明,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三、建立健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承包人的监督,积极贯彻落实清欠工作。凡我单位承接的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启动清欠应急预案,无条件同意动用我单位预扣的履约保证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所欠的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由我单位承担全额支付,并在3日内支付到农民工手中,且接受相应职能部门及承包人的处罚。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施工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1年 月 日 附件2 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安全生产协议书 甲方: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行业管理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权责 1、甲乙双方共同的责任: ‚ƒ„…†‡ˆ‰Š‹ŒŽ‘’“”•–—˜™š›œžŸ ¡¢£¤¥¦§¨©ª«¬­®¯°±²³´µ¶·¸¹º»¼½¾¿ÀÁÂÃÄÅÆÇÈÉÊËÌÍÎÏÐÑÒÓÔÕÖרÙÚÛÜÝÞßàáâãäåæïèéêëìíîŀðñòóôõö÷øùúûüýþĀ�￿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宗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实施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落实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办法,确保封闭管理、确保员工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2、甲方的责任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甲方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整个施工现场行使安全管理权,制定并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遇有特殊情况时,随时召开安全会议。 (3)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下达整改通知单,进行安全奖罚;督促乙方完成整改事项,并在整改反馈单上签署意见。对乙方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负责组织对乙方进场工人进行公司级和项目级安全教育。每年负责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工作。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时,负责对分包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权拒绝使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5)组织安全技术交底。技术负责人主管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负责向分包单位交底的技术负责人进行交底,同时督促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分包单位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交底。重要分项或重点部位的交底,必要时,可直接进行交底。交底双方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和交底时间。 (6)负责编制总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负责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资料。 (8)负责编制施工现场总的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负责对首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10)对分包队伍违章、违纪人员,有制止权、下达整改通知权、罚款权、停工权和直至清退出现场权。 (11)有让分包队伍按照国家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利。 (12)按规定足额使用安全措施费用;有要求分包队伍按规定足额使用安全措施费用的权利。 (13)及时向乙方书面通报现场危险作业环境和危险情况。 (14)有权对乙方使用的临时设施、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设施和防护用品有权要求拆除、更换。 3.乙方的责任 (1) 杜绝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减少一般事故、轻伤率不超过2‰ 。 (2)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责任到人。 (3)按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队伍中最先进场和最后退场的人员。分包商专职安全员不按时到位,按照1000元/人/天由项目部对分包商进行处罚。 (4)队伍进场前,向甲方提供全体施工人员的花名册和用工合同、全体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情况台帐、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原件和复印件。队伍进场后,调出和调进人员要事先向甲方通报。在检查中每发现缺少一人用工合同,按照1000元/人进行处罚。 (5)按要求给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高处作业人员配好安全带,给每个施工人员配备上正式编号的合格的安全帽。 (6)把甲方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到作业面的施工人员,交底人要签字,被交底人,每一个人都要本人签字,交底人和被交底人都要签上时间。 (7)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制度,每天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向甲方报告;参加甲方组织的周检查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检查,负责对甲方整改通知单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直至隐患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并按要求的时间向甲方反馈整改情况。 (8)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制度。负责组织对工人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项目规章制度、事故案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未进行过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按时进行季节变换的安全教育,及时进行变换工作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细致进行节假日安全教育,高度重视重要节日、政治事件和活动期间的安全教育。 (9)负责根据甲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本单位的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 (10)足额使用本单位掌握的安全措施费用,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搞好安全防护。 (11)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例会,认真贯彻会议做出的决定,接受甲方的指挥和监督。 (12)搭拆大型设备、脚手架和吊篮必须安排有专业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搭拆前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中划定安全防护半径、进行周边防护、安排专人监护。 (13)对自带的施工机械按规定要求的时间进行保养和维修。对甲方提供的设备有要求按规定保养和维修的权利。 (14)发生交叉作业时,在施工前,要与有交叉作业的其它队伍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施工的顺序和保护措施并监督人员。 (15)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需动火作业时,要到甲方开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配置灭火器、安排看火人员。 (16)组织开展班前安全活动。班组长每天组织班组人员活动,活动要有针对性,要有活动记录表和照片(一表一照片)。 (17)不在在建的建筑物内布置工人宿舍,不男女混住,由电工统一在宿舍内布线和安装插座。 (18)炊事员持健康证上岗并公示健康证;做好饭菜留样;防止食物中毒。 (19)要指定老工人负责新入场工人的安全工作,老工人要每天对新工人进行提醒,告之应当注意的事项,时间不少于半年。 二、事故处理 (1)属于甲方的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由甲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但具体善后工作由乙方负责安排和处理,甲方不直接对乙方职工及家属。 (2)属于乙方责任或乙方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作业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补偿,甲方不负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处罚标准:重伤事故每人次处以五万元罚款;亡人事故每死亡一人处罚三十万元。 (3)当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地方安全主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办理或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判决、裁定。 三、需要说明的事宜 乙方进场前应当将进场施工人员名单交甲方备案,乙方需与进场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提供为工人购买有关安全生产保险的证明文件。 四、其它 1.奖罚按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总包企业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由甲方安全管理人员下达并签字,由甲方财务负责收款并出具收款单;奖励,由甲方安全管理人员书面建议,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由乙方据此到甲方财务取款。 2.奖励的标准: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3.乙方对甲方的处罚有异议时,可书面向甲方项目经理提出复议;对项目经理的决定仍然有异议时,可向甲方上级安全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议。甲方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4.本协议适用范围:(1)人员:甲乙双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2)区域:工程地点围墙以内,大门处门外边3米以内;(3)时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完成全部分包作业内容及乙方全部人员撤离施工现场、且甲乙双方均履行完分包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即终止。 5.乙方应根据国家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应人证一致,如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数量不足,则按1000元/天/人处罚。 6.甲方安全负责人: 安全员: 证书编号: 乙方安全负责人: 安全员: 证书编号: 8.上述未尽事宜,国家、地方和行业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9.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上级单位各备案一份。 甲方项目经理: 乙方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企业所在地: 企业所在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方现场安全负责人: 乙方现场安全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治安、消防、卫生防疫及交通安全协议 甲方: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加强分包施工单位的治安、消防、卫生防疫及交通安全的管理,明确各自的责任,保证施工人员健康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双方根据项目施工地点及施工特性,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治安、消防、卫生防疫及交通安全协议书。 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对乙方的全体施工人员在项目施工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其内容有法制教育、思想教育、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及交通安全教育。 甲方根据上级执法机关的要求随时对乙方的施工人员、生活区、宿舍及食堂进行不定期的治安、消防、卫生检查,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应积极配合。 甲方有权监督、纠正乙方施工人员的违规、违章、违纪行为,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有权令其停止作业,严重者限期劝离施工现场,违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在项目施工前应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花名册,要求证件齐全有效,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乙方施工人员应随时接受并服从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及治安保卫部门的安全执法检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检查。 乙方施工人员无论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都要做到,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看淫秽及不健康的书籍和音像制品。 乙方生产及生活用电,应由专业持证电工负责安装,甲方电管人员负责监督指导,施工作业需用明火,需经甲方批准,并办理用火审批手续。 乙方应根据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消防管理人员,并纳入甲方治安、保卫、消防管理体系中,做到组织、任务、人员三落实。 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应保持施工现场设备、材料摆放整齐,及时洒水除尘,减少施工噪音,生活区保持清洁卫生,宿舍内经常通风,不要卧床吸烟。春季要提高预防传染病发生的意识,做到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及时清理垃圾及废弃物,减少蚊蝇滋生的条件,做到饭前、便后要洗手,不喝生水,提高身体健康水平,搞好项目施工。 乙方施工人员要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行人要走人行横道,横穿马路要走斑马线,骑自行车不准闯红灯,不准逆行,不要突然猛拐,市区严禁骑车带人,严禁在机动车辆车道上行走或翻越隔离护栏。 在协议期间,乙方发生治安、消防、卫生防疫及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本协议在签订日期起生效,工程结束,乙方人员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止。 新冠肺炎现场防疫措施 3.1乙方新进场人员的监督性医学观察 3.1.1已方新进场劳务人员必须服从属地管理要求,由专职人员负责早晚监测体温和身体状况,并做好记录。 3.1.2乙方施工人员在监督性医学观察期间,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离开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因故确需在医学观察期间离开的,须向甲方说明情况,由甲方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将有关情况报告属地社区、街道(乡镇)。 3.1.3监督性医学观察期间,一旦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须立即报告属地社区、街道(乡镇),并协助其到附近定点医院医院就诊,检查。 3.2施工现场实施全封闭管理 3.2.1乙方施工人员须配合专职卫生员的测温、登记工作,对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3.2.2乙方须遵守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暂时无使用需要的出入口,应及时关闭上锁,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 3.3工作区域防护 3.3.1乙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作业时,应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多人办公时佩戴口罩。保持勤洗手、多饮水,坚持在进食前、如厕后按照六步法严格洗手,严禁随地吐痰等行为。 3.4 居住环境及食品安全管理 3.4.1乙方需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设置宿舍。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 经常保持室内通风,定时消毒。 3.4.2乙方应配合甲方严格遵守总包单位关于食堂的管理规定,合理安排施工人员用餐时间,采用分餐进食,避免大量人员密集。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上级单位各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盖章或签字) (盖章或签字) 代 表: 代 表: 日 期: 日 期: 附件4: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全称): 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  甲、乙双方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量条例》,经协商一致,对本工程签订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工程范围包括对本专业分包合同、图纸及报价中的全部内容。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土石方工程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保修期2年。 质量保修期时间从本工程发包人(业主)对本工程签发的交工证明注明的竣工日期算起。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到场并开始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到场并开始保修的,甲方有权委托他人维修,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确定相关费用,并有权将该费用从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甲方。由此造成的甲方所有损失及索赔均由乙方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乙方未及时到达现场的,甲方有权委托他人进行现场抢修,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确定相关费用,并有权将该费用从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甲方。由此造成的甲方所有损失及索赔均由乙方承担。 3、对于涉及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由承包人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并承担因自身原因产生的责任。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及相关赔偿或补偿费用 除本质量保修书内第三条第1款、第2款原因之外的保修费用及相关赔偿或补偿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 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如在保修期内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在保修期结束后仍未修复,甲方有权拒付保修金,直至修复工程验收合格,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所有损失及索赔。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甲乙双方在本工程维修完工前共同签署,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有效期限到保修期满并分包人履行完毕全部维修修缮义务止。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分包人营业执照(经年检)、资质证书、分包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分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书及项目经理的法人授权书; 附件6 工程量清单报价 PAGE 1 PAGE 1 ࠀࠒࠠࠤ࠲࠴࠶࠺࠼ࡊࡌࡎࡐࡒࡔࡖࡘ࡚࡜ࡴࡶࡸࡺ볆颮莍潹摧幡塛䍍㵀䌄Ṋ䌄Ṋ䌒㑊倀ъ愀㑊㔀脈࡜䌕㑊倀ъ漀Ĩ䩡4࠵岁脈䌄Ṋ䌄Ṋ䌄Ṋ䌄Ṋ䌄Ṋ䌎ⱊ倀ъ㔀脈࡜䌒᱊倀ъ愀᱊㔀脈࡜䌒㑊倀ъ愀㑊㔀脈࡜䌒㑊倀ъ愀㑊㔀脈࡜䌕᱊倀ъ漀Ĩ䩡࠵岁脈䈫ت桰ÿ䩃䩐⡯愁㑊洀ै猄ै渄ш琈ш專Ĉ䈛ت桰ÿ䩃䩐⡯愁㑊尀Ĉ䌒᱊倀ъ漀Ĩ䩡4࡜䌢᱊倀ъ漀Ĩ䩡4䡭Љ䡳Љ䡮ࠄ䡴ࠄ࡜䌒᱊倀ъ漀Ĩ䩡4࡜䌏᱊倀ъ愀㑊尀Ĉ䌒᱊倀ъ漀Ĩ䩡4࡜䌕᱊倀ъ漀Ĩ䩡࠵岁脈ᘀࡺࡼࡾࢀࢂࢄࢆ࢈ࢊࢌࢎ࢞ࢾࣀࣂࣄࣔऊऌऎऐढतदश॒॔।জঞল識췕쏈뢾ꮰ鮣躔肈潶嵧乖伏Ŋ儀Ŋ漀Ĩ䩡伌Ŋ儀Ŋ愀ᕊ伒Ŋ儀Ŋ漀Ĩ䩡⨾伏Ŋ儀Ŋ漀Ĩ䩡伌Ŋ儀Ŋ愀ᕊ伒Ŋ儀Ŋ漀Ĩ䩡⨾伏Ŋ儀Ŋ漀Ĩ䩡䌊ⱊ㔀脈࡜䌊ⱊ㔀脈࡜䌍ⱊ漀Ĩ࠵岁脈䌏⁊伀Ŋ儀Ŋ尀脈䌏⁊伀Ŋ儀Ŋ尀脈䌈⁊愀⁊䌎⁊漀Ĩ䩡 ⨾䌋⁊漀Ĩ䩡 䌈⁊愀⁊䌈⁊愀⁊䌈⁊愀⁊䌎⁊漀Ĩ䩡 ⨾䌋⁊漀Ĩ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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